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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哪些

一、法院管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哪些?

法院管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二百五十七條、二百六十條、二百七十條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構成以下五種罪名的案件:

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侵佔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二、提起自訴的主體

根據刑法第九十八條和刑訴法第八十八條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人是:

第一,被害人本人;

第二,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第三,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

第四,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於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被害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三、自訴案件的相關規定

自訴案件審理程序按《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進行:

第二百六十一條 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第二百六十三條 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第二百六十四條 對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説服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百六十五條 自訴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第二百六十七條 被告人實施兩個以上犯罪行為,分別屬於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對自訴部分的審理,適用本章的規定。

第二百六十八條 自訴案件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應當説明理由,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調取。

第二百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刑事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二百七十二條 判決宣告前,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撤回自訴確屬自願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為系被強迫、威嚇等,並非出於自願的,不予准許。

第二百七十三條 裁定準許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百七十四條 自訴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准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按撤訴處理。

部分自訴人撤訴或者被裁定按撤訴處理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

法院肯定對刑事犯罪活動是具有管轄權的,只不過,我們需要結合犯罪活動的具體情況選擇管轄法院而已,法院管轄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之間並沒有任何的關係。就比如説侮辱罪,侮辱行為發生地的刑事法庭就具有管轄權,侵權人可以直接向當地的法院遞交刑事自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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