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什麼意思?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什麼意思?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隻有受害者自己或者其委託律師提出訴訟法院才會受理的案件,具體告訴才會被受理的案件如下: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哪些案件屬於輕微刑事案件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刑事法律之中規定了五大類告訴才會被處理的自訴案件,對於此類案件,只要犯罪行為實施之後,並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並且受害者沒有主動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的,法院等司法機關並不會主動介入。告訴才被處理的刑事案件,若是危害了社會安全,此時可以由檢察院提出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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