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是什麼意思?
一、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是什麼意思?
一般刑事案件,先有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由檢察機關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判決,這就是所謂的公訴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當事人(受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訴,法院才受理的案件(不告訴,法院不受理),這就是所謂的自訴案件。此外,人民檢察院沒有起訴的公訴案件,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
二、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三、告訴才處理案件非正常程序的情形
本文所指告訴才處理案件非正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審判涉及告訴才處理案件中,出現了超出現有法律設定的訴訟程序,公訴與自訴混淆,相互衝突的情形。由於這種情況超出了法律的現有規定,相對於法律已經規定的程序而言屬於非正常程序。實踐中遇到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公訴機關直接以告訴罪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起訴公訴罪,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屬於告訴罪;被害人起訴告訴罪,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屬於公訴罪;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為公訴罪(或者告訴罪),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屬於告訴罪(或者公訴罪),等等。這些都表明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後出現了公訴程序與自訴程序交叉混合的情形,造成這種混亂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主體意識因素,訴訟主體明知不屬自己的權力或權利範疇,不能為而為之;二是對案件實體性質的認識差異,或者將告訴罪誤認為公訴罪,或者將公訴罪誤認為告訴罪。這些情形的出現,導致公訴機關(被害人)與審判機關之間、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之間在訴訟程序上不能正常順利銜接,不能實現終結訴訟程序的直通車,因此,有必要,也必須提出適當的途徑恢復訴訟程序的正常狀態。
綜合上面所產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一般是由第三人來進行告訴執法人員才處理的案件,這種案件也是規定了範圍的只有那四種罪名才可以適用於此條款,就是為了讓執法人員可以更好的進行處理,所以,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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