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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程序流程是什麼

一、刑事自訴案件程序流程是什麼?

刑事自訴案件程序流程是什麼

(一)立案審查

法院對自訴人提起訴訟的案件,必須根據立案的條件進行審查,主要查明有無明確的被告人。有無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能否交付法庭審判等。

審查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2)對缺乏罪證的,如自訴人提供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二)案件審理

自訴案件的一審程序,與公訴案件基本相同。但由於自訴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個人合法權益的輕微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對這類案件的審判程序作了一些特殊規定:

(1)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應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但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偵查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3)自訴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宣告判決前,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對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記錄在案,對自訴人申請撤訴的一般應予准許。但自訴人撤訴後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4)開庭時,自訴人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按撤訴處理。

二、哪些案件是屬於自訴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此類案件,必須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後,才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和開庭審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具備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情形,公訴機關無權對此類案件提起公訴。它包括以下四種案件:

(1)侮辱、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除外);

(4)侵佔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總之,自訴案件是可以直接越過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而當事人到法院提起訴訟之後,剩下來的這些事情基本上都是由刑事法院完成的,而受害者在起訴之前需要把大把的精力都投入在收集證據的這件事情上,因為證據不夠充分法院就不會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