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自訴

刑事自訴案件辦理程序是怎樣的?

一、刑事自訴案件辦理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自訴案件辦理程序是怎樣的?

1、刑事自訴案件辦理首先可以由涉案雙方協商賠償事宜,若是無法協商一致,受害方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請求。

2、法院對自訴人提起訴訟的案件,必須根據立案的條件進行審查,主要查明有無明確的被告人。有無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能否交付法庭審判等。

審查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2)對缺乏罪證的,如自訴人提供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二、哪些案件是屬於自訴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此類案件,必須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後,才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和開庭審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具備《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情形,公訴機關無權對此類案件提起公訴。它包括以下四種案件:

(1)侮辱、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除外);

(4)侵佔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自訴案件也是可以採取向法院起訴的,但是由於起訴需要花費的時間比較長,且有些案件即使是委託給律師辦理,也需要花費較多的精力,故此對於自訴性質的刑事案件。若是能夠協商處理,那麼建議就不用採取起訴的辦法來維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