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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程序撤訴是怎樣的?

一、刑事自訴案件程序撤訴是怎樣的?

刑事自訴案件程序撤訴是怎樣的?

刑事自訴案件撤訴程序具體如下:

1、自訴案件當事人和解、自訴人提出撤回起訴的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 判決宣告前,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

2、法院審核是否滿足撤訴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撤回自訴確屬自願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為系被強迫、威嚇等,並非出於自願的,不予准許。

第二百七十三條 裁定準許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

二、刑事自訴案件撤訴後還能再起訴嗎

如果撤訴原因是證據不足,就可以再次起訴;如果是其他原因,比如與被告人和解等,就不能夠再次起訴了。

相關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犯罪已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

(2)被告人死亡的;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不屬自訴案件範圍的;

(5)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但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除外;

(6)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7)民事案件結案後,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出刑事自訴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264條規定,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可見,自訴人撤訴後是可以再次提起自訴的。

對於故意傷害罪、遺棄罪、侮辱罪等的刑事案件,如果已經被法院受理,那麼在法院最終開庭審理之前,自訴人都可以自願的向法院提出撤訴的請求。但需要注意的是,撤訴後,如果沒有拿到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是不能再向法院起訴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