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理刑事自訴案件流程是什麼?
一、律師代理刑事自訴案件流程是什麼?
1.把好案件受理關。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委託代理人時,一般是在法院未受理之前。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接受自訴人的委託,首先要認真聽取委託人對案件的敍述,查看有關證據,分析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然後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接受代理或者不接受代理,或者告知到有管轄權的部門去控告或起訴。
2.辦理委託手續。接受代理的要辦理委託手續。首先要簽訂委託合同。委託合同要註明刑事自訴委託合同。委託合同必須明確代理權限,以免在訴訟中因權限不清無法代理。合同一式四份,交受理該案的法院一份,委託人一份,律師事務所留底一份,承辦律師一份。
3.代寫訴狀。接受委託後,承辦律師要代自訴人寫自訴狀。自訴狀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首部。寫明自訴人、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
(3)事實和理由部分。抓住主要問題敍述清楚,觀點要明確,證據、理由講充分。
(4)結論部分。高度概括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明確法律依據,重申訴訟請求。
(5)附註部分。註明證據情況,證人名單和其他需要註明的事由。
4.調查。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代理律師有權收集、查閲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有權到人民法院查閲檢察院不起訴而被害人起訴後,人民檢察院移送到人民法院的有關案卷材料,瞭解案情。
5.開庭前與委託人交換意見。
(1)原授予的代理權限是否有變化。
(2)通過閲卷和調查,發現起訴的事實與證據不符,需要更正起訴事實的,要與委託人協商更正。如果委託人不同意更正,承辦的律師要依法説明情況。
(3)通過閲卷和調查,發現訴訟請求不妥,要與委託人協商更正訴訟請求。
(4)通過閲卷和調查,發現自訴人有製造偽證、弄虛作假的情況,要告知委託人應負的法律責任,勸其糾正。如果委託人堅持己見,可協商終止代理關係。
(5)通過閲卷和調查,發現原起訴的事實有重大出入,不構成犯罪,應勸委託人撤訴,另尋正確解決問題的辦法。
(6)在閲卷、調查的基礎上,列出發問提綱,告知委託人陳述應注意的問題。
6.確定代理意見,撰寫代理詞。確定代理意見,一般應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維護起訴的事實方面;
(2)維護起訴的定性方面;
(3)維護自訴人其他合法權益方面。
要寫好代理詞。代理詞是對起訴書全面展開的論述。
7.出庭支持控告。出庭支持控告活動,是律師代理自訴案件的關鍵階段,一定要作好法庭各個階段的工作。在法庭準備階段,代理人要注意庭審程序是否合法。在法庭調查階段,要代讀自訴狀,注意聽取審判人員、辯護人的問話,回答審判人員就證據方面的問題的發問,有目的的向被告人、證人等發問,注意對庭審證據的質證等。在法庭辯論階段,要發表自訴代理詞,針對被告一方的辯護進行答辯。在法庭調解階段,代理律師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被告人的態度,在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堅持依法辦事的前提下,積極配合法院,促成調解。在宣判階段,要認真聽取裁判的內容。宣判後要徵求自訴人對裁判的意見,根據不同情況,進行不同的工作,或説服不要上訴,或講明應當上訴的理由等。
律師代理刑事自訴案件的處理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辦理,特別是相關情況的處理上,必須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並向司法機關提出合法的訴訟請求。具體的代理情況應當以當事人的利益為主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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