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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緩刑辯護詞的書寫應注意哪些方面

危險駕駛罪的緩刑辯護詞的書寫應注意哪些方面

一、危險駕駛罪的緩刑辯護詞的書寫應注意哪些方面

1、要看客觀事實。

一般而言,行為人醉酒駕駛,其有無駕駛資格、酒精含量多少、行使路線長短、駕駛時間早晚、路上人車多少、有無造成損失(如發生交通事故)等客觀情節都是量刑所要充分考慮的。律師應當逐一研究客觀情節,為當事人取得從輕處理而努力。

2、要看主觀認知(目的)。

這裏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為何而喝酒。有的行為人可能是被他人勸酒,自己在喝完後就大大降低了自身控制力,雖不能因此而免責,但亦是主觀上考慮從輕的情節。二是喝酒被查獲後認罪及配合執法態度如何。酒駕後行為人表現的行為各式各樣,在司法實務中,辦案機關執法時也面臨着較大風險,故對於積極配合執法,認罪悔罪的行為人,按照刑法教育轉化的基本原理,理應獲得從輕處理。

3、要看實際效果。

目前危險(醉酒)駕駛在量刑上已逐漸進入規範化管理的視野,或者説更是一種標準化式的量刑。近日,已正式納入最高司法機關出台的量刑規範範疇,該規範已促使司法機關量刑公正均衡、公開透明、廉潔高效,規範量刑活動已成為刑事法官的一種自覺和常態,規範量刑的思維已經延伸到多類案件和刑種。量刑規範化工作正在積極穩妥推進,取得明顯成效,受到社會各界好評。

二、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綜上所述,危險駕駛罪緩刑辯護詞主要針對的是危險係數較低的被告人做的一種陳述性辯護,這種辯護對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進行客觀陳述,並且,將被告人的實際情況向法庭做陳述,表達被告人悔罪的誠意,對量刑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