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緩刑之不適用緩刑的情況有哪些
危險駕駛行為屬於交通法規中嚴格禁止的,同時也會受到《刑法》的評價,換言之危險駕駛的行為會構成刑事犯罪,雖然危險駕駛的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但是在十種情況下是不允許判處緩刑的。下面,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哪些情況下危險駕駛犯罪是不能宣告緩刑的。
一、危險駕駛罪緩刑之不適用緩刑的情況有哪些
1、有危險駕駛前科(三年內);
2、有衝卡等不配合檢查行為;
3、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4、造成一人以上輕傷;
5、有吸毒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6、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7、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8、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9、嚴重超載駕駛的;
10、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危險駕駛罪可以判刑幾年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規定危險駕駛罪為行為犯,不要求實際造成了怎樣的結果,只要有危險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那麼一律追究刑事責任,而在上述十種情況下,是不能對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分子同時宣告緩刑的,希望各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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