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退回偵查指的是什麼
一、案件退回偵查指的是什麼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 。
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於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90條的解釋為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 。這一規定,實際上已取消了審查批捕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程序 。
二、法院退回偵查的規定有哪些
法院退回補充偵查規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中: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全文)》
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審判期間,合議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沒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移送。
審判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法院退回偵查的有關規定有,如果在法院審理過程當中,出現了新證據或者新證人的話,那麼可以要求對案件進行補充偵查,並且延遲審判。或者是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提出相關立功線索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進行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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