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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補充偵查的説理具體是指什麼

退回補充偵查的説理具體是指什麼

退回補充偵查的説理具體是指什麼

公訴階段退回補充偵查是一項完善證據、監督偵查、提高案件質量的重要制度,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利用率高效果低等諸多問題,有待於從規範退回補充偵查制度、強化證據意識、實施法律監督等措施來完善,保障實施退回補充偵查制度。

新的《刑事訴訟法》改變證據定位,明確證據裁判原則,明確“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要求。在新的執法形勢下,偵查機關“重破案”的辦案思維和取證方式與審判機關嚴格的證據標準出現了不一致的情況,一個重打擊一個防錯案,對證據的標準必然存在差異。司法實踐中,一些偵查機關追求數量輕質量,存在重破案輕取證,重口供輕物證,重批捕輕起訴,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的執法觀念;有些還存在“有罪推定”的思想,導致取證不到位,證據存在瑕疵,直接導致偵查人員的取證不紮實、證據不全面,未能站在審判的角度收集固定程序,進入審查階段後往往要通過退回補充偵查實現證據確實充分的起訴要求。

退回補充偵查作為一項重要的刑事訴訟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1條僅做了概括規定,既缺乏規範的前提條件,又缺少明確的適用條件。對是否需要退回補充偵查、是否可以自行補充證據未作出細化規定,公訴人在是否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權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啟動退回補充偵查,是“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沒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標準有統一細化的規定,因此在實踐中缺乏操作性,必須有一個規範的程序來指導。

補充偵查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上的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畢竟此類問題的處理會有不少的狀況,一旦自己的問題解決存在較多的法律問題就需要自己積極的瞭解有關的規定,確保自己的權益在合適的區間,這樣問題的解決就會有着重要的法律基礎,進而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