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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訴檢察院流程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上訴檢察院流程是什麼?

刑事案件上訴檢察院流程是什麼?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立案程序,是立案階段各種訴訟活動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對材料的審查和審查後的處理。

(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不論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舉報、報案、自首材料還自己發現的案件材料,都應當進行審查。

(3)對立案材料的處理:公檢法機關對案件材料審查後,應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決定,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其他相應的處理。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人民檢察院行使立案監督權。

二、刑事案件上訴後允許撤回嗎?

上訴的撤回,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後至作出裁判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行為。

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裁定撤回上訴。但是有下列情況的,應當不准許撤回上訴:

1、經審查認為,一審所作的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

2、經審查認為,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

3、經審查認為,一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

刑事案件上訴不加刑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根據上述規定,上述不加刑原則,只企用於被告一方上述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上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對於刑事案件的上訴,要先在當地的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遞交相關的立案材料,然後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接受之後再對材料進行審查和審查後的處理,不是本地的要移交至本地才能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