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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刑事辦案程序是什麼

我國公檢法三個機關是相互獨立的部門,各自在辦理案件的時候都必要經過嚴格的辦事程序。其中,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對案件的管轄上也有着嚴格的區分,相互之間辦理案件的程序也有所不同。那麼,就檢察院而言,檢察院刑事辦案程序是怎麼樣的呢?小編帶着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檢察院刑事辦案程序是什麼

一、檢察院刑事辦案程序是什麼

檢察院刑事辦案流程大致如下

1、接受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並進行審查;

2、經審查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立案;

3、偵查;

4、偵查終結後提出公訴或者依法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二、刑事案件中檢察院辦取保多久放人?

檢察院同意取保候審到放人的時間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不會超過1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總結的“檢察院刑事辦案程序”,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的時候,通常情況下一般要經歷以上者四個階段,其中,以偵查階段付出的精力最多,因為案件是否成立,有沒有證據證明該案件的存在,都必須要嚴格通過偵查得來,因此,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的時候對偵查階段特別重視。具體相關問題,您還可以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