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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刑事自訴案件的規定是什麼

一、檢察院刑事自訴案件的規定是什麼?

檢察院刑事自訴案件的規定是什麼

檢察院對刑事自訴案件是沒有管轄權的,如果是自訴案件,整個過程人民檢察院是不會介入干預的。自訴人應向法院遞交刑事自訴狀,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自訴案件,是法院決定,不是公訴案件,檢察院不參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輕傷)。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檢察院根本就不會參與到自訴案件當中的,而作為自訴案件中的受害人,如果向法院起訴的時候都沒有任何證明對方有罪的證據,也不能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因為刑事法院只有審判權,沒有調查取證的權利,因此,自訴案件中的受害者還是有必要請律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