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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受理刑事申訴案件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檢察院受理刑事申訴案件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檢察院受理刑事申訴後如何辦理?即檢察院受理刑事申訴案件的法定程序是什麼?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檢察院受理刑事申訴案件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一)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由兩名以上檢察人員進行,原承辦人員不得參與。複查案件時,應聽取申訴人的申訴理由,與原辦案人進行座談,必要時對有關證據進行補充調查。

(二)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

1、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本部門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立案複查後,均可進行公開審查,其中主要的形式是舉行聽證會,公開聽證。但涉及國家祕密或個人隱私、申訴人不願舉行聽證會以及有其他原因不適合舉行聽證會的案件除外。

2、參加聽證會的人員包括:案件承辦人,書記員,申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聽證員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人員。

3、聽證會由複查案件承辦人中的主訴檢察官或其中一人擔任主持人。申訴人應當陳述申訴理由,案件承辦人針對申訴人的申訴理由闡述處理決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並展示相關證據。聽證員可以向申訴人、案件承辦人提問,並根據聽證的事實對案件進行評議,按多數人意見形成聽證意見當場宣佈。聽證筆錄經參加聽證會的人員閲讀後分別簽名或蓋章。

4、複查案件承辦人應當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以聽證員的聽證意見為重要依據,提出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報檢察長決定。

(三)人民檢察院作出複查決定後,應制作《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或《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並在十日內送達申訴人、原案被處理人和有關部門。《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應公開宣佈,並製作宣佈筆錄。

(四)人民檢察院立案複查的刑事申訴案件,應在立案後三個月內辦結。案情複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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