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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檢察院取保候審流程是怎樣的

一、刑事案件檢察院取保候審流程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檢察院取保候審流程是怎樣的

1、本人或家屬及聘請的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辦案機關填寫《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經縣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3、提出保證人或提交保證金,經辦案機關審查。有保證人的,填寫保證書。

4、填制《取保候審決定書》。

5、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規定,交代事項,告知法律責任。

6、將被取保候審人移交派出所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法定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第八十二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取保候審的內容有哪些?

1、申請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法,與被申請人的關係。

2、被逮捕人的姓名、住址、涉嫌罪名、批捕機關,羈押場所。

3、申請事由。

4、事實和理由。

5、呈交機關。

6、呈交時間。

如果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取保候審,説明案件已經進入到了審查起訴階段,若在此之前人民檢察院已經批捕,批捕後不是不能申請取保候審,但同意取保候審的可能性是很小的,檢察院批捕,説明司法機關認為對嫌疑人有逮捕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