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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可以延期舉證嗎

合議庭可以延期舉證嗎
合議庭可以延期舉證,但必須要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出延長期限的申請。
延期舉證一般是因為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因客觀的、無法克服的困難,不能在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內收集和向法院提交證據。其困難可能是證人外出尚沒有找到,收集有關證據材料尚需時間,也可能是有關部門不予配合,對方當事人的阻礙等。如屬有關部門不予配合,對方當事人的阻礙等情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包括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及個人隱私的材料等情形。無論如何,當事人須在舉證期限延長申請書中詳細載明,適當時並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民事訴訟期間的延長一般以當事人申請為限,而舉證期限的延長則完全以當事人申請為原則,法院不依職權確定期間的延長。而且當事人必須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出延長期限的申請,否則,視為當事人同意法院先前指定的舉證期限,超過舉證期限未申請期限的延長,亦未提供證據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舉證,其法律後果為證據失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