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舉證時間不夠可以提交工傷認定延期舉證申請書嗎?
在工作期間難免會有受傷的情況發生,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申請工傷賠償。在申請工傷賠償前先申請工傷認定,大家應注意一點申請工傷認定也是有時效性的,過了規定時間就不能申請再申請工傷認定了,在工傷認定及賠償過程中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當我們時間不多的情況下可以工傷認定延期舉證申請書嗎?
工傷舉證時間不夠可以提交工傷認定延期舉證申請書嗎?
法律規定在一年裏申請工傷認定,當舉證時間不夠時可以申請延期,需要提交延期舉證申請書,具體細節可以諮詢當地勞動局或者社保局。
一、工傷申請時限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工傷認定需提交材料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工傷認定申請先要報給公司,然後公司協助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提醒大家一般情況下受傷之日起1年內應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理申請日起兩個月內會給出工傷判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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