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刑事訴訟只能部門主要是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擔當的刑事審判職能,公安機關擔當的主要是偵查職能,那麼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可以行使哪些職權呢?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有哪些作用?本站小編在下文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是國家的唯一公訴機關,也是行使偵查權的國家機關之一,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案件的控訴權。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權、公訴權和偵查權,具體為:
(1)依法對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並有權適用強制措施;
(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決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檢查機關批准或決定;
(3)對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有權決定補充偵查;
(4)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均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5)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以及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
(6)對各種生效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行情況和監獄等執行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構成。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縣、縣級市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職能,檢察院是我們國家唯一的公訴機關,承擔某些案件的偵查職能,在上文都有詳細的描述,希望上述內容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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