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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刑事案件可以由檢察院進行偵查

下列刑事案件可以由檢察院進行偵查: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二、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檢察院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哪些刑事案件可以由檢察院進行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