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有哪些?
一、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主要包含複查任務、辦理流程、申訴人範圍、申訴時間以及管轄部門等多方面內容。
二、複查任務
通過複查刑事申訴案件,糾正錯誤的決定、判決和裁定,維護正確的決定、判決和裁定,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三、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流程
(一)管轄
基層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1.不服本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不符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分、州、市以上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1.不服本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不符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3.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提出的申訴;
4.不服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且經過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複查的申訴。
(二)受理
刑事申訴由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統一負責接收。控告檢察部門對接收的刑事申訴應當在七日內分別情況予以處理。人民檢察院對符合條件的刑事申訴,應當受理。
(三)立案複查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刑事訴訟應當經布恩負責人或檢察長批准後立案複查:
1.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有錯誤可能的;
2.被害人、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內提出申訴的;
3.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檢察長交辦的。
四、誰有權提出刑事申訴?
刑事申訴應是屬於法律賦予的訴訟法律性質行為的範疇,所以申訴權人的範圍,應以案件的利害關係人為限。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人,享有申訴權利,是申訴主體,他們有權為被判決人之利益或不利益提出申訴,要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裁定或決定。
刑事申訴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訴不同於上訴,上訴是近親屬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上訴,但是對於申訴近親屬卻有獨立的申訴權,近親屬進行申訴時無需被告人的同意。
五、刑事申訴的時間
1、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
2、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六、刑事申訴的管轄
申訴的管轄,即正確的申訴主體應該向哪個部門遞交申訴書。
對生效的刑事判決不服的申訴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管轄,即不服生效的刑事判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由控告申訴部門受理。申訴案件的受理範圍如下:
1、刑事檢察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
2、監所檢察部門管轄被告人及其家屬不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3、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是處理刑事申訴案件的標準依據,詳細規定了管轄、受理、立案、複查等一系列流程,能強化保障公民的申訴權,這對於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和自身監督都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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