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法律2.76W
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人民檢察院有權以什麼方式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根據2013年9月23日施行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  一、第三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二、第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審查終結的案件(申請監督),應當區分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一)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二)提請抗訴;  (三)提出抗訴;  (四)提出檢察建議;  (五)終結審查;  (六)不支持監督申請。  控告檢察部門受理的案件,民事檢察部門應當將案件辦理結果書面告知控告檢察部門。  三、第五十六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受理當事人申請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監督的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並作出決定。  對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案件和對民事執行活動監督案件的審查期限,依照前款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