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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是什麼?

一、技術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是什麼?

技術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是什麼?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實施許可、技術祕密轉讓合同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其管轄法院應當確定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對於技術轉讓合同的履行地,在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有觀點認為,技術轉讓合同應當以履行技術轉讓義務的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

二、技術轉讓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

1、技術轉讓合同須以書面形式訂立。

2、技術轉讓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讓與人或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的範圍。這主要是讓與人對受讓人的限制。讓與人作為權利人,對實施或使用技術的範圍作出適當限制,也是合理的,但不能限制受讓人的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例如:當事人可以限制實施或使用技術的產品範圍、銷售範圍,但不能限制他方當事人後續改進技術成果,不能限制、影響其的銷售價格。

3、在涉及專利的合同中,專利權人應維護專利的有效性。專利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定量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專利權被定量告無效的,合同同時終止,讓與人應當賠償由此給受讓人造成的損失,但已支付的使用費不再返還。

4、後續改進技術成果的分享方法。這在新合同法第354條作出明文規定。一般後續改進技術成果的分享方法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無約定,依合同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都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他方無權分享。

無論是技術合同還是其他的合同,我們在簽訂合同之後一定要注意合同的違約或者是糾紛出現的時候的解決方式,此時不僅僅是為了保護我們的權益,也是為了保護我國的社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