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的過程中,遇到法律規定的緊急情形採取的強制性方法,這種強制方法是臨時剝奪現行犯或犯罪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決定拘留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人)或犯罪嫌疑分子(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或者在身邊或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等明顯具有犯罪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的:
一是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是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是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是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是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是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是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犯罪嫌疑的。
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過程中,對現行犯或是犯罪嫌疑分子,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3、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速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檢察院在上述特殊緊急法定情形下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我國的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讓工作更加公開透明,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保護受害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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