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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對哪些刑事申訴應當受理

人民檢察院對以下刑事申訴應當受理:
(一)不服本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提出的申訴;
(四)不服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且經過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複查的申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哪些刑事申訴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