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和被告人對於法院提出的提供法律援助可以拒絕嗎?
對於法律援助的申請途徑主要有委託人直接,那麼律師和被告人對於法院提出的提供法律援助可以拒絕嗎?下面就由小編為您介紹其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一、關於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指派
《法律援助條例》
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並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解讀:對於法律援助案件,律師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或者擅自終止,否則將會受到司法行政部門給予的警告或者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還將受到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
二、關於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指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四條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合議庭應當准許。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應當宣佈休庭;仍有辯護人的,庭審可以繼續進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該被告人另案處理,對其他被告人的庭審繼續進行。
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可以准許,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師,由其自行辯護。
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開庭後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不予准許。
解讀:對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如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辯護的,法庭准許後,由被告人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由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的,不予准許。
從上述的法律介紹中我們不難發現,當法院指派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者時,他們不得拒絕或擅自終止,而被告人對於法院提出的提供法律援助可以拒絕。但是如果被告人沒有能力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的話,不妨接受法院的提議由法院提供的法援作為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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