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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怎麼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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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怎麼躲避?
躲避治安處罰
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行政處罰追究期限,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可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期限,該期限屆滿後對該違法行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對行政處罰追究期限另有規定的法律,目前主要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以上是針對躲避治安處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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