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存疑不起訴是否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四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應視為對案件作出了無罪的決定。檢察機關在批捕時,即使便有部分不可以證明有罪的證據,但如果在起訴時僅憑這些證據,仍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並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在法律上不能認定有罪,應按無罪處理。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採取了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就是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應當給予賠償。

存疑不起訴是否申請國家賠償

檢察院同意不起訴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應當依法啟動國家賠償程序。檢察機關的不起訴可分為三種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成為絕對不起訴或法定不起訴。

二、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法的不起訴,成為相對不起訴或酌定不起訴。

三、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不起訴成為存疑不起訴或一案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