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傳喚法條和刑事傳喚的區別?
一、治安傳喚法條和刑事傳喚的區別?
1、性質不同:治安傳喚是一種行政措施,刑事傳喚是一種偵查行為;
2、適用依據不同:治安傳喚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公安機關的刑事傳喚的適用依據為《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警辦案須知》;
3、適用對象:治安傳喚針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而刑事傳喚的適用對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
4、適用程序不同:治安傳喚不需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刑事傳喚要求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
5、適用時限不同:治安傳喚時限為24小時,而刑事傳喚時限採取以12小時為一般,24小時為例外的原則。(參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6、是否可以強制傳喚的規定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由此可見,治安傳喚可以強制傳喚。
二、傳喚的程序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説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綜上所述,傳喚必須依法執行,被傳喚的犯罪嫌疑人必須及時到偵查機關指定的地點接受調查或詢問。傳喚不是強制措施,而且傳喚有明確的時間規定,超過了時間段必須放人或變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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