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傳喚規定是什麼?
一、法院民事傳喚規定是什麼?
法院針對民事糾紛是可以傳喚的,但必須要有傳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拒不到庭和拘傳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五十九條 傳喚方式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的時間與地點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民事案件派出所傳喚可以嗎
民事案件派出所是不可以傳喚的。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以上規定,在情節較輕的情況下,是可以調解處理的,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應當先調解。如果是純粹的民事糾紛,派出所是無權進行調解的。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對於民事案件時可以採取傳喚的措施的,這種傳喚,實際上就是對證人進行傳喚的。但是還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如果要採取傳喚的措施的話,那麼必須是由一些書面的憑證,也就是傳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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