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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刑事傳喚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未成年刑事傳喚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未成年刑事傳喚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喚或審理未成年人案件時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

2、成年犯罪,由監護人陪着去派出所詢問他所犯法,監護人必須在場,聽警察有沒有引誘未成年人説不概説的話,不可刑事傳喚,派出所辦案人員,詢問筆錄問完了,12歲未成年不成擔刑事責任,所以不能刑事傳喚,監護人念領回去嚴家教育,要是有民事賠償的,做為監護人沒有做道監護的責任,必須做到賠償責任。

3、於不滿14週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4、國刑法規定,承擔刑事責任的一般年齡界限是年滿16週歲以上的人,即凡年滿16週歲的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任何一種犯罪行為,都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刑事傳喚是強制措施嗎?

1、刑事傳喚具有通知功能。刑事傳喚實質是公檢法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特定的人自行到案的一種訴訟活動,其目的是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2、刑事傳喚不屬於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六章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傳喚並未包括在法定的強制措施中。由此可見,刑事傳喚並不屬於刑事強制措施。

3、刑事傳喚具有潛在、間接的強制性。

4、刑事傳喚是一種偵查行為。《刑事訴訟法》對刑事傳喚的規定,出現在第十二章第二節“訊問犯罪嫌疑人”之中,意味着刑事傳喚作為一種偵查行為,是偵查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法進行的一種專門調查活動。

三、未成年犯罪的處罰原則

1、從寬處理的原則;

2、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

4、分案處理的原則,分案處理是指對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實行訴訟程序分離、分別關押、分別執行。

5、不公開審理的原則,不公開審理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未成年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旁聽和記者採訪。《刑事訴訟法》規定: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很多未成年人的家屬根本就不理解公安機關傳喚自己家的孩子,認為孩子作為未成年人,就是做出了殺人放火等這些事情也都是值得被原諒的,其實也正是因為有這些不負責任的家長,才使得有些孩子年紀輕輕的就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