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申訴複查規定是什麼?
一、法院刑事申訴複查規定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是維護正確的決定、判決和裁定,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的主要措施。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根據辦案工作需要,可以採取公開聽證、公開示證、公開論證和公開答覆等形式,進行公開審查。
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具體內容可以參考《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
二、刑事案件申訴期限有何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訴的,一般不予再審立案。但有證據證明民事部分明顯失當且原審被告人有賠償能力的除外。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不予受理。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定了一系列的訴訟權利,如果對人民檢察院所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不滿意的,那麼是可以提出申訴的,並且由檢察機關的專門工作人員負責審查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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