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搜查的規定是什麼?
隨着我國法律的不斷完善,人們的基本權利也得到了很好的保障,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中其中有包括隱私權,但是在生活中我們有可能會遇到一些被搜身的情況也就是搜查,對於搜查在《刑事訴訟法》中有詳細的規定,那刑訴法搜查的規定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刑訴法搜查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五節 搜 查
第一百零九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第一百一十一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二條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一百一十三條 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搜查是指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檢查的偵查活動。
一、搜查的法律基礎:任何單位、個人有義務按照公檢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的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
二、搜查的目的和任務:
1、發現、收集犯罪證據;
2、查獲犯罪嫌疑人。
三、搜查的構成要件:
1、搜查主體:偵查人員。
A.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B.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不含醫師]進行。
2、搜查對象:
(1)兩類人:
A.犯罪嫌疑人【沒有限制】;
B.可能隱藏罪犯、罪證的其他人。
(2)四個地方:
A.身體;
B.住處;
C.物品;
D.其他有關地方[其他場所]。
四、搜查的程序規則:
1有證搜查:偵查人員可以在勘驗、檢查時進行搜查或者單獨進行搜查。
A.進行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
B.應當責令其在搜查證上簽字、捺手印;拒絕時應當註明。
2、在執行拘留、逮捕時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根據居留證、逮捕證]也可以搜查;非緊急情況,仍應當出示搜查證。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07條規定,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一)可能隨身攜帶凶器的;
(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三)可能隱匿、譭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3、須有見證人在場【不能祕密搜查】。 搜查時應當有以下人員在場:
A.被搜查人【除在逃外應在場】;
B.被搜查人家屬【除在逃外應在場】;
C.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
4、搜查筆錄的簽章人:
A.偵查人員、被搜查人或見證人;
B.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屬在逃、拒絕簽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搜查在應城侵犯了個人的隱私權,因此並不是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去搜查,只有相關單位批准之後才可以進行搜查,並且在搜查的過程中要充分的尊重個人的權利,例如對於婦女身體搜查時,下游女工作人員來進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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