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檢查條款的規定是什麼
對於當今我們生存的這個時代,有正能量但是也有特別讓人失望的一些事情,但是相應法律制度的進步也是我們都能體會到的。比如在刑事訴訟法當中就規定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檢查的時候,對於檢查的情況和檢查的結果都是必須要有詳細的記錄的,而且,刑事訴訟法檢查條款的相關規定也絕不僅限於此。
一、刑事訴訟法檢查條款的規定是什麼?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而偵查人員又認為有必要檢查時,可以強制檢查。強制檢查只適用於犯罪嫌疑人,不適用被害人。
(二) 進行人身檢查時,應當由偵查人員進行。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或醫師進行,即醫師不要求一定是女醫師。
相關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四)《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複驗、複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複驗、複查,並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二、刑事訴訟法搜查與檢查有什麼區別?
1、對象不同
搜查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場所。
檢查的對象只能是活人的身體。
2、主體不同
搜查的主體只能是偵查人員,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搜查。
而檢查的主體包括偵查人員和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如聘請的醫師、法醫。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3、程序要件不同——有證與無證問題
搜查兩種都可以。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檢查必須持有證件:進行勘驗、檢查,必須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4、是否能強制搜查和強制檢查
由於進行搜查時,偵查人員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因此在有搜查證的情況下,偵查人員可以對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進行強制搜查。
檢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因此,偵查人員可以強制檢查犯罪嫌疑人。但對被害人則不可以強制檢查,必須徵得本人同意方可。
大家要注意檢查這隻能是針對犯罪嫌疑人,對被害者不適用強制檢查,而且有的時候是需要檢查婦女的身體的,那麼這種狀況是應該有女性工作人員或者是醫師進行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的,最後提醒大家一句檢查和強制搜查的性質完全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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