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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製作説明是什麼內容

(一)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製作説明是什麼內容呢?

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製作説明是什麼內容

1、本文書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製作。為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申訴案件,複查終結後作出複查決定時使用。

2、本文書由首部、申訴人基本情況、案由和案件來源、申訴理由和請求、複查認定的事實、複查結論及根據、尾部七部分組成。如申訴理由比較簡單的,申訴理由和請求部分可與案由和案件來源部分合並,在“向本院提出申訴”後寫明申訴理由和請求。

3、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申訴人,一份附卷。

(二)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範文。

申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

(如由其他人代為申訴的,應寫明代申訴人和被代申訴人的基本情況、代申訴人與被代申訴人的關係。)

申訴人× × ×不服× × ×人民檢察院……(寫明案由)向本院提出申訴。本院於×年×月×日立案複查。

申訴人× × ×申訴理由和請求:……(申訴理由可概括敍述,也可分項表述)。

本院複查查明:……(寫明覆查認定的事實)。

本院複查認為,……(概括論述當事人的行為性質,是否構成犯罪及相應的法律依據,原處理決定是否適當)。

本院決定,……(寫明決定事項)。最後結尾寫上年月日(院印)。

(三)什麼是申訴?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申訴,有兩種用法:一是訴訟上的申訴,是指刑事、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為有錯誤,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再審改判。二是非訴訟的申訴,是指公民對行政執法的執法不公或偏差不服,向有關部門申訴,不能將向領導機關的申訴稱為“上訴”。2.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3.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申訴人在去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訴時,材料準備需要遞交申訴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或者證據線索。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等。對於申訴複查決定書不會寫的,可由律師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