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法院查封財產不能處分的規定是什麼?
有些人可能不是特別清楚,對於財產不能夠受到處分的情況是什麼,那麼小編認為有必要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民事訴訟法法院查封財產不能處分的規定是什麼?根據有關規定,應該在查封和扣押階段,就應該有法律負責進行查封以及處分,具體我來通過下面的文章詳細瞭解。
民事訴訟法法院查封財產不能處分的規定
一、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佈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的,應當出具商請移送執行函,並附確認優先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及案件情況説明。
首先查封法院應當在收到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商請移送執行函之日起15日內出具移送執行函,將查封財產移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執行,並告知當事人。
移送執行函應當載明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及首先查封債權的相關情況等內容。
三、財產移送執行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在處分或繼續查封該財產時,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執行函辦理相關手續。
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對移送的財產變價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分配,並將相關情況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債權尚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應當按照首先查封債權的清償順位,預留相應份額。
四、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我們在閲讀過本篇文章之後,也就能夠清晰的認識到了我們國家對於民事訴訟法的一些相關規定,這些規定並不是説是要能夠馬上落實,或者是馬上出台的政策,是需要一些相關的專業人士進行反覆推敲之後才能夠出台的,所以才能夠解釋了,關於民事訴訟法法院查封財產不能處分的規定這一類的相關事宜。還想了解更多,請隨時諮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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