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存疑不起訴偵查卷退回公安嗎?
一、對於存疑不起訴偵查卷退回公安嗎?
對於存疑不起訴偵查卷會退回公安局。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這是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案件保留公訴權的行為規範。
二、存疑不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1)案件已經經過了補充偵查。這是對案件已經經過補充偵查,仍作不起訴決定的時機控制,也是作該決定的程序條件。一般而言,未進一步收集證據就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
(2)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這是指證據不足以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於即使提起公訴,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也很可能會宣告被告人無罪。
人民檢察院對此種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86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三、絕對不起訴的特點
1、人民檢察院沒有自由裁量權,只要具有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訴;
2、作出法定不起訴的原因是不應或無法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即人民檢察院沒有或喪失追訴權。
在我國關於存疑不起訴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本文涉及到的法律知識也有簡單的説明。總而言之,案件的審理需要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才能合理的維護自身權利。以上問題如果存有疑問,歡迎大家前來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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