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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發現漏罪會退回偵查嗎

一、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發現漏罪會退回偵查嗎?

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發現漏罪會退回偵查嗎

一般都會退回偵查的,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發現犯罪嫌疑人有遺漏罪行,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對遺漏罪行進行補充偵查。如果檢察院認為遺漏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檢察院也可以對公安局移送的罪行和檢察院發現的遺漏罪行一併直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對有漏罪的犯罪分子的數罪併罰,應當按照刑罰的規定確定,即,首先對漏罪進行判決,確定漏罪的執行刑期,再與前罪判決的執行刑期合併計算總和刑期,決定數罪併罰的執行刑期,最後減去前罪已執行完的刑罰,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還應當執行的刑期。

二、審查起訴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當然,審查起訴階段所遺漏的罪行不是必須要退回補充偵查的,如果現有的證據已經能夠充分證明遺漏的罪行的話,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對之前的罪行和現在發現的新罪名直接提起訴訟。遺漏的罪行還需要其他證據來證明的話,只能退回補充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