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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環節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時間是多久

審查起訴環節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時間是多久

一、審查起訴環節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時間是多久?

1、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 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3、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4、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公安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5、於在審查起訴期間改變管轄的案件,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案件,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

6、判過程中,對於需要補充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或者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收集證據和進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二、審查起訴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168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到了審查起訴環節都會被退回公安機關的,畢退回公安機關不是簡單的走形式而已,如果公安機關不加以重視,就有可能導致案件因為存在疑點而沒有辦法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補充偵查的原因還是圍繞着證據進行的,調查必須要確保無疑檢察院才能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