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偵查兩次檢察院會做出不起訴決定嗎
一、退回偵查兩次檢察院會做出不起訴決定嗎?
退回偵查兩次檢察院不一定會做出不起訴決定,除非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不符合起訴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沒有口供可以定罪嗎?
沒有口供可以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綜上所述,如果第2次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仍然不符合起訴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檢察院才會作出不起訴決定,而不是在第2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時候,就代表了犯罪嫌疑人一定不會被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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