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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具體內容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關於刑事案件的審理主要是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書證、物證等證據,由於證據更具有客觀性,所以為審判主要依據。但是,證據也分為了合法證據以及非法證據,針對這類問題可以適用刑事訴訟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下面我們一起來看具體內容。

一、刑事訴訟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怎樣的?

該原則是本次新《刑事訴訟法》修訂的關鍵所在,具體體現在:第五十四條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非法證據的範圍包括: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製作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2、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製作或提查收集證據材料;3、律師或當事人採取非法手段製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4、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二、刑事訴訟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具體內容是什麼?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為規範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根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結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中,對於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為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的根據。

起訴書副本送達後開庭審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被告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或者其辯護人作出筆錄,並由被告人簽名或者捺指印。人民法院應當將被告人的書面意見或者告訴筆錄複印件在開庭前交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應當先行當庭調查。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調查。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應當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證據。經審查,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公訴人當庭不能舉證的,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建議法庭延期審理。經依法通知,訊問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出庭作證。公訴人提交加蓋公章的説明材料,未經有關訊問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的,不能作為證明取證合法性的證據。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法庭對於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到場。庭審中,公訴人為提供新的證據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法庭應當同意。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通知訊問人員、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到庭,法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宣佈延期審理。物證、書證的取得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否則,該物證、書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主要適用於審案證據中出現了非法證據,例如通過刑訊逼供取得的口供或是以不法手段取得的物證等對於審判結果有很大的影響。對於出現非法證據的案件可以採取進行延期審理或是給出合理解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