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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一、非法拘禁罪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非法拘禁罪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一)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且在會見時不被監聽。其他辯護人需要經人民法院、檢察院批准,才享有以上權利

(二)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需要經人民法院、檢察院批准,才享有以上權利

(三)辯護人有申請人民檢察院、法院調取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證據的權利

(四)辯護人有自行收集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證據的權利

(五)出現法定情況,辯護人有拒絕辯護的權利

(六)辯護人有發表辯護意見的權利。

二、辯護人的範圍

第三十二條【辯護方式和辯護人範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三、審查起訴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所有刑事案件當中的辯護人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所擁有的這些權利也都會得到司法機關的尊重的,比如説,辯護律師在犯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司法機關通常都不會進行監聽,這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當然了,辯護人也有應盡的一些法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