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律師2021年的權利有哪些
一、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1、辯護律師有權閲卷。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准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為立案、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以及提請審查起訴而製作的程序性文書。
2、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進行會見。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師執業證、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會見的時間、次數不限。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檢察機關不派員在場。辯護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監視居住的場所進行,會見其他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
3、辯護律師有權調查取證。公訴案件自移送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提出申請,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應以書面形式並説明申請理由。
4、辯護律師有權依法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
5、辯護律師有權根據案情向檢察機關申請取保候審。辯護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有權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三、審查起訴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168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律師在各個階段要做的這些工作都是有一定差別的,比如案件還沒有進入到審查起訴這個環節的話,那麼律師是沒辦法閲卷的,這個階段律師即便有什麼辯護意見,應該以書面形式直接遞交給人民檢察院。而且,律師所做的事情應該及時跟犯罪嫌疑人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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