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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的指定辯護的對象有哪些?

審查起訴階段的指定辯護的對象有哪些?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指定辯護的對象有哪些?

對於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考慮到為其指定辯護人的幾種情況: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他指定辯護人。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他指定辯護人。

(3)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二、司法解釋

指定辯護作為刑事辯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級階段,對規範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動具有積極作用,該制度在中國起步較晚,與國際公約及英美法系、大陸法系中諸多國家規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標準差距很大,且任意性指定範圍太廣,未能充分體現人權保障和程序正義的現代司法理念,現代法制對於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涉及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及如何處罰的審判,都必須給予他充分的辯護權,包括保障其獲得權利。辯護分為委託辯護和指定辯護。法院基於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種情況,指定律師或其他公民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制度。在我國,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通常被指定的辯護人由律師承擔。這種辯護人稱為指定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決定是辯護人蔘加訴訟的根據。如果被指定的是律師,那麼人民法院與律師所在單位則產生權利和義務關係。

指定辯護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犯罪分子在進行審查起訴的過程中,如果符合指定辯護的條件,或者本身由於一些特殊情況不能進行適當的處理辯護行為的,可以由司法機關進行指定辯護,具體情況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