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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辯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作用有哪些

刑辯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作用有哪些

刑辯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作用有哪些?

1、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律師接受委託後,首先要了解案情,因此,掌握案件第一手材料,熟悉基本案情,是履行辯護職能的第一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是瞭解案情的重要途徑。

根據規定,“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提請批准逮捕書、批准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採取逮捕以外的強制措施決定書等一些程序性司法文書及其它司法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包括法醫鑑定、司法精神病鑑定、物證技術鑑定等由有鑑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證據材料進行鑑定所形成的記載鑑定情況和鑑定結論的文書。

但由於我國以往不重視程序,程序性的材料,往往不被人重視,但是新公佈的《刑事訴訟法》(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明確規定了辯護律師除了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還包括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這説明律師除了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體權利也包括程序上的權利。

2、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在此階段,依據法律規定,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在會見時,可以向犯罪嫌疑人瞭解具體的案情,對犯罪嫌疑人的一些具體問題,也可以依法回答、解釋。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2名律師進行;與其通信的內容應當經過看守人員審查,會見時檢察機關也不應派員在場。

3、進行調查取證:

通過查閲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和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掌握了必要的案情,經過防呢系後,認為如果有必要,辯護律師可以進行相關的調查取證工作。但對受害人進行調查取證應在法院階段。

4、依法向公訴機關提出辯護意見:

經過上述三項工作,律師可以就瞭解的案情,有針對性的提出犯罪嫌疑人罪輕、無罪等辯護意見,提交公訴人,供公訴機關參考,同時也是律師和公訴人對案件的良好交流。

5、向公訴機關提出解除、撤銷、變更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的意見:

對於已經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強制措施,律師可以依據案情和法律進行審查,認為有問題的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向公訴機關提出解除、撤銷、變更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的意見。

6、代理犯罪嫌疑人控告:

有發現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如受到刑訊逼供或同監室人員的欺侮等,辯護律師有權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要求解決。

7、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安慰

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來説,因為不能和自己的家人見面和通話,所以,難免心理上出現孤獨、無助的表現。而律師會見時,可以傳達一些其家屬的情況,如孩子上學、老人身體健康等情況,而對於犯罪嫌疑人本身的情況,也可以傳達給其家屬,因此容易使犯罪嫌疑人感到撫慰,心理平和,而充滿希望。

8、幫助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被不起訴人提出申訴:

檢察院經過對案件的審查,依據法律規定,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的、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由於不起訴的決定,是以“犯罪情節輕微”為前提,在客觀上認定了犯罪嫌疑人是“構成了犯罪”,因此如果被不起訴的人不認為自己有犯罪情節,則可以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作為辯護律師,可以幫助被不起訴人提出申訴。

刑辯律師在整個刑事案件偵查和起訴的過程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律師不是犯罪嫌疑人的救世主,並不能幫助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可是,律師能夠站在專業法律的角度上去替犯罪嫌疑人爭取最公平合理的判決。不過,每個階段律師能做的事情都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