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能否提交證據
一、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能否提交證據?
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交證據,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主要有下列權利:
1、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3、辯護律師可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
二、審查起訴階段一般多長時間?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綜上所述,一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審限最長為:1.5月 1月 1.5月 1月 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變管轄或上報案件,是不是“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又有6.5月的審查期限呢?答案卻是否定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所以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退補也最多不超過2次,因此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審限最長為1.5 6.5=8個月。
三、審查起訴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168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法律上沒有限制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提交正確的這種做法,可是,辯護人僅僅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提交完了所有的證據的話,一旦開庭審理可能就會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公訴方和辯護人現有的這些證據對案件的最終審判結果有很重要的作用,有些證據可以等到開庭後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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