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一、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1)會見權;
2)閲卷權;
3)申請調取證據權;
4)調查取證權;
5)提出法律意見權等權利。
其中會見權、閲卷權、調查取證權是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所享有的最為重要的三項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上述審查起訴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羈押而言,對於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法律未規定審查起訴期限,但檢察機關應抓緊時間進行審查,不得拖延時間。
這裏應當注意兩種情況,一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當中,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經公安機關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又移送人民檢察院要求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計算審查期限;二是在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中,發現該案件依照法律規定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屬於另外一個檢察院管轄的,或是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將該案件交給另一個檢察院管轄的,改變管轄後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綜合上面所説的,審查起訴的階段請律師對於當事人來説無疑是最好的幫助,同時在這個階段性也只有律師擁有會見的權利和查閲所有案件的權利,這樣就可以找到相關的證據,從而可以利用律師專業的知識為犯罪嫌疑人更好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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