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41條的規定是什麼
原告、被告都需要委託代理人,也就是我們常説的律師,這一點不僅是雙方需要的,也是我國刑訴法當中的一道重要程序。而且如果被告方因為特殊情況沒有辦法聘請代理人的話,法院會甚至專門為其提供法律援助。關於訴訟代理人在我國刑訴法第41條就有規定。下面小編就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一下刑訴法第41條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訴法第41條的規定是什麼?
第四十一條 【訴訟代理人】委託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自行辯護與委託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條文註釋
本條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辯護、委託辯護的權利。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辯護。根據本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行使辯護權,也可以在律師、人民團體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監護人、親友中選擇一到兩人代自己進行辯護。另外,法律禁止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擔任辯護人。這主要是考慮聘請該類人辯護會影響判決、決定的嚴格執行。並且本人已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客觀上難以充分行使辯護人的權利,為委託人進行辯護。
二、代理人的權利義務
依據我國現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代理人需具備下列資格:
(一)有被代理人或授權單位的書面授權,或者契約約定代理的範圍、期限等;
(二)需具備一定的資格和相關的技能;
(三)代理人依其代理對象之多寡可分為專屬代理人與普通代理人。如:保險、股票、税務、訴訟之類的代理人,屬專屬代理人。
1、代理人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代理人只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才能實現和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首先,代理人應認真工作,盡相當的注意義務。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託代理的無償代理中,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必須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在有償代理中,代理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其次,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應根據被代理人的指示進行代理活動。由於代理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據客觀情況隨時給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義務。
2、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構成代理人過錯;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再次,代理人應盡報告義務與保密的義務。若代理人未盡到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依《民法通則》第66條的規定,代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3、代理人應從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出發,爭取被代理人最為有利的情況下完成代理行為。判斷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是否維護了被代理人利益的標準,因代理的種類不同而不同。對於委託代理,其標準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主管利益;對於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其標準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客觀利益。
4、代理人不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法律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41條就是辯護人的相關規定。我國刑訴法當中規定律師,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或者是單位推薦的人,這些都可以擔任當事人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如果有違法記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這些人是不可以擔任辯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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