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宣判女被告人是什麼意思?
一、公開宣判女被告人是什麼意思?
當庭宣判是宣判形式之一。合議庭評議完畢或獨任審判員的審理工作結束,當即在法庭上宣佈判決。刑事判決當庭宣告的,判決書在五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判決當庭宣告的,判決書應在十日內發送當事人。當庭宣判的,人民法院同時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法院。
二、適用
民事訴訟法對當庭宣判僅做了一般性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
因此,對法庭宣判的理解有兩種傾向:一是認為當庭宣判就是在法庭上向當事人宣讀並送達判決書。二是當庭宣判必須是在第一次開庭後當即宣判。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都是失之偏頗。“當庭宣判”一詞出現在民事訴訟法開庭審理一節,宣判的兩種形式又都在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中出現----“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三、原則
先審後判的原則
合議庭、獨任審判員適用當庭宣判的方式,應依照民事訴論程序審理案件,充分發揮庭審功能,把庭審作為審判活動的中心環節,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確實通過公開開庭調查、舉證、質證、認證、辯論等一系列庭審活動,查明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訴訟證據、是非責任、適用法律的依據等,然後全面客觀地進行評議,依法當庭作出判決。因此,只有堅持先審後判,才能有效防止先查後審、先判後審、先入為主的庭審走過場的做法,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有堅持先審後判的原則,才能進一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樹立法院執法公正的形象 。
一案一判的原則
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後,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依照有關法律,就當事人之間訟爭的權利義務關係年作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表現,它體現了國家的意志性和權威性。民事判決一經宣告 ,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但實際審判工作中,有的審判人員由於不具備當庭判斷是非和綜合歸納判決內容的能力,當庭宣判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法律的依據、判決結果等內容缺乏完整性和準確性,事後發現有誤,便在送發當事人的判決書上補充或者更改當庭宣判的內容,事實上形成一案二判,違反法律原則,有損審判權的嚴肅性和法律的尊嚴。
因此,當庭宣判應遵循一案一判的原則,宣判的內容應與法定期限內發送給當事人的判決書內容相一致。若發現當庭宣判有誤,不得擅自改變判決書內容,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3條之規定將修改意見報二審法院或按審判監督程序進行處理,從而體現法院執法的嚴肅性。
近幾年中,隨着我國的法律法規不斷的健全,其中就規定了任何的公民都不可以做出違法行為,如果出現違法行為後,不僅會給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危害,同時也會給社會的治安造成影響,所以司法機關是根據涉案的情節以及造成的後果來確定最終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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