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死亡繼承什麼時候開始實行?
一、蹤人被宣告死亡的,繼承開始時間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時開始的,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二、撫卹金和生活補助費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撫卹金、生活補助費是在死者死亡後,由國家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國家發放這種費用,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就其性質看,它不屬於死者的遺產。它與遺產主要有三點不同:
(1)撫卹金、補助費是國家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而遺產則是死者個人所有的於死之後留下的財產。遺產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實物,而撫卹金、補助費只能是金錢。
(2)發放撫卹金、補助費的目的,在於撫慰死者家屬;而遺產繼承,則是為了保護公民個人合法的財產權益,使死者生前的合法財產不至於因死亡而消滅。
(3)享受撫卹金待遇,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而可以得到遺產的人,則除了直系親屬外,還可對其他人或者集體、國家。
因此,一般而言,撫卹金、補助費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如果撫卹金、補助費是發給傷殘者本人,則屬於傷殘者本人所有的財產;如傷殘者因病死亡,則此項撫卹金、補助費的剩餘部分,屬於遺產範圍。
三、遺產繼承人的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被宣告死亡者所留下的遺產,就只能是被宣告死亡者生前的合法遺產。在被宣告死亡者失蹤以後,和被宣告死亡以後所發放的撫卹金等財產是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者所繼承的。而對於被宣告死亡者的遺產繼承,也需要按照繼承順序,依次有序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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